TCL科技2018年年报审计存问题 大华被出具警示函

广东证监局披露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媛媛、李秉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对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科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媛媛、李秉心执业的TCL科技2018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发现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TCL科技子公司TCL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2017年销售费用执行截止性测试时,审计底稿记录“截止外勤结束日,企业系统未入账”,未对截止日后的销售费用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二是对TCL科技子公司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光电)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的审计底稿显示,审计人员对华星光电(剔除华星光电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外销业务收入通过检查出库单和客户签收日期作为判断收入是否跨期的依据,未见按照华星光电收入确认政策对报关单和报关日期进行检查的记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下同)第十条的规定。

  二、细节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TCL科技子公司深圳市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半导体)2018年在建工程项目“t6前期待摊费用余额763,002,339.28元”进行细节测试时,测试金额为30,994,552.62元,占比仅4.06%,测试项目代表性不足。二是对华星半导体资本化的工资、奖金、社保、公积金,未获取该公司工资表、社保明细和奖金分配表等资料以检查相应支出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三是对于华星半导体资本化的其他待摊费用,只获取了个别项目的银行回单及发票,未检验待摊费用归集是否正确,未对待摊费用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作出判断。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分析性程序执行不到位。对TCL科技子公司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主要产品DELL笔记本月度毛利率分析底稿显示,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同比变动高达300%以上,但审计底稿未见审计人员对该问题实施分析程序的记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七条的规定。


四、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华星光电设备的在途差异,未获取相关的合同、入库单、发票等进一步审计证据。二是对华星光电基建类供应商回函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调价未结算等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未对华星光电部分供应商未回函的问题实施替代程序。四是获取的TCL科技子公司武汉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的招商银行武汉金融港支行银行询证函回函日期晚于TCL科技2018年审计报告日,该所审计人员未实施替代程序就直接对账户余额进行了确认。五是根据该所提供的2018年银行存款发函及回函记录,审计人员未取得9家银行回函,未实施替代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张媛媛、李秉心作为TCL科技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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